一、产品概述
烟气连续在线监测系统运用抽取冷凝采样、后散射烟尘浓度测量、皮托管烟气流速测量及计算机网络通讯技术,实现了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总量的在线连续监测。同时又针对国内煤种较杂、煤质变化大、污染物排放浓度高、烟气湿度大的状况从技术上进行了改进。并按照国家标准设计定型,提供专业的中文操作平台及中文报表功能、多组模拟量及开关量输入输出接口,可实现现场总线的连接以及多种通讯方法的选用,使系统运行方便灵活。砖窑厂烟气在线监测环保联网包调试
烟气连续在线监测系统(CEMS)是功能齐全,整体水平固定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主要由以下几个子系统组成:砖窑厂烟气在线监测环保联网包调试
1、固态颗粒物连续监测子系统,采用激光后散射单点监测。
2、气态污染物连续监测子系统多组分气体分析仪(SO2、NOX、CO、CO2、HCL、HF、NH3)
3、烟气含氧量、烟气流量、压力、温度,湿度等烟气参数连续监测子系统
4、数据处理与远程通讯系统CEMS系统石油化工厂CEMS是什么
二、技术说明
◢ 抽取冷凝法CEMS能够测量SO2、NOx、O2、温度、压力、流速、粉尘、湿度;
◢ SO2、NOx采用紫外差分吸收光谱(DOAS)分析技术或红外线NDIR分析技术;
◢ O2采用电化学氧电池;
◢ 湿度采用高温电容法;CEMS火力发电烟气连续排放监测设备终身售后
◢ 温度、压力、流速分别采用热敏电阻(PT100)、压力传感器和皮托管微压差法;
◢ 粉尘采用激光后散射法;
◢ 紫外差分吸收光谱(DOAS)分析技术除了能够测量SO2和NOx外,还能够分析NH3、Cl2、H2S、O3等气体;
◢ 与抽取热湿法CEMS相比,本系统具有结构简单、可靠性高、响应速度快、维护方便等优点;
◢ 与原位法相比,分析仪具有支持在线校准、测量值波动小、可靠性高、设备维护简单等优点;
◢ 本分析仪整机结构紧凑,方便运输和安装。
◢ 系统运行数据采集率≥90%,系统提供的检测数据资料可用率≥90%,并具有查阅历史数据功能。
◢ 输出单位:对所检测烟气的各种参数,系统除在就地分析仪器面板上显示外还均以4~20mA标准模拟量信号输出。气态污染物浓度单位使用mg/Nm3,流量计测出流速信号应折算成体积流量Nm3/s输出,温度单位为℃。
◢ 系统能够真正实现无人职守运行,系统具有自诊断功能及主要部件故障报警功能,包括:测量元件/检测探头的失效、超出量程、采样流量不足、反吹压力低、采样头温度低、采样管线温度低、预处理系统故障、分析仪器故障等。
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建立健全大气污染防治协调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并逐步改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工作安排做好本辖区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具体考核办法,将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和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机构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工业和信息化、能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气象、农业农村、应急管理、规划和自然资源、商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市实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污染物排放浓度控制制度。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批准的市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大气环境质量控制目标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拟定市重点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和污染物排放浓度控制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应当符合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和污染物排放浓度控制要求。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
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国家确定的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清洁能源或者拆除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第八条 在市、县(市、区)城市建成区内不得新建燃煤锅炉。其他区域内不得新建三十五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已建成的,应当依法逐步予以拆除。
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已建成的燃煤供热锅炉,应当依法逐步予以拆除。
第九条 对不经过排气筒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排污单位应当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吸附、分解等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以及内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第十条 向大气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效降低挥发性有机物浓度的技术和工艺,安装废气收集净化装置,确保排放达到标准要求。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废弃物焚烧企业布局。
焚烧废弃物的企业应当安装包含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等污染因子以及焚烧设施运行状况的在线监测设备,与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测网络联网,并保持正常运行。
焚烧废弃物的企业应当同时在厂区明显位置设置显示屏,将炉温、烟气停留时间、烟气出口浓度、污染因子浓度等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交通运输规划和城市规划,制定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的政策措施,加大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投入,加强机动车排放污染监督管理,并将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年度考核目标。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会同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建立并实施机动车检测维修治理闭环管理制度。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将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纳入车辆营运监督管理,对未定期检验或者定期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不予办理道路运输证或者不予通过营运定期审验。
在本市从事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或者维修治理的单位,应当在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准备案,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维修治理方法和技术规范进行定期检测和维修治理,如实提供检测和维护报告,并将机动车排放检测和维修治理情况实时上传至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和交通运输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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